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璟益时评

璟益普法 | 抗击疫情,你必须知道的法律条款

2022-03-02

Jingyi Editorial 

全民普法 从你我做起

 



抗击疫情,你必须知道的法律条款


地处桂西的百色,与越南接壤,长期处在“外防输入”一线。从春节假期尾声开始,这座常住人口为350多万人的地级市面临严峻挑战——首例确诊病例出现至今,确诊病例破两百,疫情防控任务艰巨。首例确诊病例出现后,病例就迅速增加。疫情发生以来,广西快速统筹调集多名专业队员组建联合流调队伍,精准快速开展流调溯源、转运隔离等工作。截止目前情况,百色疫情已全面稳定,疫情防控由应急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


疫情发生我们怎么做呢?

不聚餐不集会,出行亮绿码,服从抗疫安排。

作为公民我们要知法守法用法,《民法典》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以下让我们和璟益律师一起,来看《民法典》中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热点问题作出的相应规定。



疫情等特殊时期的监护人制度


在疫情防控举措中,会对疑似感染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有时难免会发生家人被隔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无人照料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对特殊情况下基层组织及时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可以有效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明确相关主体的临时监管责任。



因疫情防控需要,可征用个人和组织的财产



在疫情肆虐时期,口罩、防护服等应急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常态的医疗秩序受到巨大冲击,急需的抗疫物资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获得,在紧迫之时政府采取了征用措施,很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法律允许在此种情况下限制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组织、个人必须服从。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是临时的,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征用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所有权人。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市场经济为主,宏观调控为辅的计划合同制度



根据民法上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内容。但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出于维护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照顾弱势一方利益等政策考量,有必要在特定情形下对民法自愿原则予以适当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种类、数量逐步缩小,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不断加强,但市场经济仍然离不开宏观调控,而指令性计划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商品的缔约是依照市场法则来执行的,但是在涉及国防、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有关民事主体就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就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亦不得拒保。再比如经营水、电、气、供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负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疫情期间,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向医护防护物资生产企业或其他相关企业下达订货、指令性任务,相关企业不得拒绝。



璟益总结



俗话说,多难兴邦精诚志,同心同德显担当。


在新冠疫情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生活模式也逐渐在被改变,各行各业的市民群众共抗疫情是整个社会的一致主题,我们要积极传播正能量,增强人们战胜疫情的决心与信心。


‘抗疫’是场持久战,我们只有紧跟政府脚步,凝聚疫情防控合力,才是打赢疫情防控的关键,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需要广大市民主动配合防疫工作,哪怕天气回暖也要注意卫生防控,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为自己负责,为家人负责,为大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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