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所陈君律师代理的南宁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南宁市某某园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桂0105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我方当事人诉求及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某某食品厂偿还原告货款176908元并支付违约金35702.4元
(二)判令被告某某食品厂支付原告律师费8600元;
(三)判令被告苏某某对上述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中秋节之后,通过微信双方达成了口头的货物买卖,被告向原告分批采购食品包装膜,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共计尚有两笔货物货款未支付。
第一笔货款是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发货9笔,价值240270元,被告实际支付71000元,剩余169270元未支付。2021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9270元,并承诺2021年9月26日之前全部结清,否则每月需向甲方额外支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且被告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笔货物,双方于2021年7月25日签订了书面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在2021年9月25日之前结清剩余款项,否则剩余款项按照日利率0.2%计算。截至目前原告供货105638元,被告支付98000元,剩余7638元未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的不诚信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某某园食品厂支付货款176908元给原告南宁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南宁市某某园食品厂向原告南宁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南宁市某某园食品厂偿付律师费8600元给原告南宁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四、被告苏某对被告南宁市某某园食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









